区别履约保证金与保修金

  一、概念定义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二、法律依据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政策依据
  
  1.相较于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目前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还是《国务院办公室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都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能看作质量保证金的中央政策依据。
  
  2.保障期间与退还条件的区别
  
  除概念定义与法律依据两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对应保障期间,以及二者的退还条件方面也有着较大不同。尤其在退还条件上,由于不少承包人对二者缺乏准确的理解,无法区分建设合同中“保证金”改成“保修金”的不同,以致于在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经常出现不必要的法务纠纷。
  
  三、保障期间
  
  依据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概念定义可知,质量保证金对应的保障期间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而质量保修金对应的保障期间则为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二者在时间范围上有着很大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是指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时期。
  
  不同于缺陷责任期的整体保障期间规定,保修期因保修对象不同,保修期间也有所不同,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可长可达数十年,而如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等工程则仅为2年。
  
  因此,仅从保障期间角度来看,质量保证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即是说,承包商在完成了缺陷责任期的相应质量修复义务后,在随后的质量保修期内,依旧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与损失赔偿责任。
  
  四、退还条件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无论工程质量保证金还是工程质量保修金,二者都须在各自对应的保障期间内完成相应的保障责任,才能够进行退还。而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在保障期间内有着很大不同,因此其退还条件相应有所不同。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义务,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也对应为缺陷责任期结束。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定: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若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